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2024-05-18 17:42

1.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险范畴。受益权益仅限定于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而法人是一个组织,它是没有受益权的。保险金应该由其妻来领。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2. 保险学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2、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
3、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残车及现金,付出了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启示】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因此,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以后,标的的残值应属保险公司所有。

3. 保险案例分析题

可以。人身身故险并非损失补偿型,而是保险事故发生给付型。因此,取得人身身故保险金以后,家属并没有丧失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保险案例分析题

4. 保险案例分析题...

1.货轮出险的近因是触礁。由触礁引发一系列损失前因导致后因,直至最后损失。它属于单独海损。如果货主投保 B 条款能够获赔偿。中止航程的货物一部分在当地拍卖,当货交拍卖方时责任终止;另一部分委托其他货轮继续运往目的港,则需要在60天内可以有效,否则保险责任终止。这是按“仓至仓”国际惯例规定执行的结果。  
2.大学生小张为拾球,进入变压器区间,而且其不是通过正常大门进去,而是攀爬而入,最终触碰到电器设备,被严重烧伤、永久毁容。小张作为原告向晓晨公司提出索赔的理由:警示牌未将严重后果提示,事故发生于晓晨公司管理的区域,所以晓晨公司应该承担赔付责任。 晓晨公司制定辩护计划会提出以下申诉:变压器区间为危险地已有警示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判断能力,而小张还是擅自进入,受伤责任由其自负;况且进变压器区间的门并未上锁,小张完全可以正常进入,不至于触碰电器设备酿成重伤,因此其责任应该自负。 最终两者共同承担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
3.被保险人购买汽车保险,保险公司作了备案,由于是双休日原因未能办完全部手续。根据保险法规定,只要保险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再需要及时出立保单,况且投保人在双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接受了,因此当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能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推脱责任。  
5.此案损失的近因是报关行丢失提货单,以致货物被冒领,而非意料之外的偷窃致损,可见该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货物的损失应该由过失方报关行负责赔偿。
6.此案损失的近因是第三舱冒烟失火。第三舱失火——灌注淡水灭火未果——泵入大量海水——纸浆膨胀顶出舱盖5公分,危及船舶安全——返回港口,卸货修船——港口条件限制,卸货速度慢,舱底复燃——定向爆破,加速卸货——损失166万美圆。此案属一系列连续发生的原因,由最初原因引起最终后果。如果货主投保水渍险,根据该险责任范围可以获赔偿。

5. 保险学案例分析3

【案例分析】
本案实际上涉及的是如何处理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的问题。
1、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若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人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辩原则,保险人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在此案中,投保人履行了风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要求增加保费,被拒绝后,保险人理应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因不愿失去这笔业务,心存侥幸,并未通知投保人解除这个保险合同,这应视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应履行赔付义务。
  
【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风险增加的时候及时告知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正确履行了风险增加告知义务,就避免了保险合同因违背最大诚信原则而失效的可能。对于保险公司,在标的风险增加以后应及时依法采取合适的行动。

保险学案例分析3

6. 保险学案例分析1

只要还在保期内,且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
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受益人的改变,虽然没有做批改,但是保险利益发生转移,法律上是支持房东的。这里房东不用以被保险人身份,让被保险人出一个委托就可以了。
如果退房时直接批改,那么房东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

7. 保险学案例分析4

是
当然应该给付
今年2009年的新版保险法规定:
1.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原条文: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新保险法多了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3.
新保险法已于2009.10.01日起,正式生效。

案例中朱某已入保3年,无论从自杀来讲,还是投保人没有履行义务告知而言,保险公司都理应理赔。
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请采纳。

保险学案例分析4

8. 关于保险的一道案例题 急用!

张某是因为买了电热水器公司的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不到两个月就因热水器漏电而身亡,这个责任不管买没买有保险都是热水器公司应该要赔偿的,热水器损失也应由此公司赔偿,因为这是他们的产品出了问题,他们应对自己的产品负责,至于保险理赔的问题那就不用说了,这是得不到赔偿的,因为你的保险事故发生在08年,而所买的保险在01年久已经过了保险期限,因此这是陪不了的。